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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旌德国土 文章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政办〔200747

关于印发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宣城市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2006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坚持多方集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自我保障与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保对象要求的被征地农民经个人申请,村委会或居委会以村民组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公示后,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发放《旌德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作为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二)在被征地时与村、组无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政府出资部分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由县财政承担,其标准为每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4800元,集体(村、村民组)出资部分从征地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其标准为每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4800元。

    上述两项费用(统筹基金)由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分别从征地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其本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收缴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汇总,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分为三档:一档为9600元,二档为7200元,三档为48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并一次性缴纳。

    (三)根据(一)、(二)款所缴资金,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经个人申请,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由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档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二档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三档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二)被征地农民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农村低保。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部门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划拨。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与参保人员的审核,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统筹基金)及时足额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参保人员的核准和业务协办工作。

    第十一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二条  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发放《旌德县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三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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