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本局简介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国土监察 | 制度建设 | 政策法规 | 学习◆调研◆培训 | 咨询反馈 | 
您现在的位置: 旌德县国土资源局 >> 新闻动态 >> 国土动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作者:旌德国土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1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 53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doc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新闻: 市国土局平卫局长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 下一篇新闻: 国务院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
  •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