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我县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分配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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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旌德国土 文章来源:旌德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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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家有1.8亩耕地被征用,每亩补偿费用是2.5万元.请问这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用是怎样分配的?我们行政村有没有理由分配这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用? 现在村里实行的是每亩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的40%归我家,60%由村里按人头平均分配,请问这是否合法合理?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请问旌德在只有这些补偿吗?这些补偿还要这么多人来分,让失去土地的人怎么生活?
答复: 一、根据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县城建设规划区内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2-2.9万元/亩(最高标准),其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0.8-1.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4-1.75万元/亩。因此,征收该耕地按2.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于征地费用如何分配问题,通常都是由村民组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政府仅作指导,一般不予干涉(注:我县征收土地,其征地费用村委会不截留,全额交付给被征地村民组自行分配)。
三、我县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一方面是将征地安置补助费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即实行货币安置;另一方面,对县城规划区内失地无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减、或免有关税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水田不足0.2亩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全失地的农民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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