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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旌德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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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 效 时 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 |
1999年
1月1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 |
1995年
1月1日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 |
1986年
10月1日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全国人大 |
2002年
12月1日 |
|
行
政
法
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
12月27日 |
|
2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
1月1日 |
|
3 |
土地复垦规定 |
国务院 |
1989年
1月1日 |
|
行
政
法
规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0年
5月19日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年
3月26日 |
|
6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
|
7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
2月12日 |
|
8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
2月12日 |
|
9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4年
4月1日 |
|
10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1987年
4月29日 |
|
11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
7月1日 |
|
12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
3月1日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89年
5月1日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
1月1日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
10月1日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人大
(常委会) |
2000年
12月1日 |
|
2 |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省人大
(常委会) |
1998年
5月1日 |
|
3 |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
省人大
(常委会) |
2004年
7月1日 |
|
4 |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
省人大
(常委会) |
1994年
2月26日 |
|
部
门
规
章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部 |
2004年
12月1日 |
|
2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
国土部 |
2002年
12月4日 |
|
3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测绘局工商管理局 |
1995年
7月1日 |
|
4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2002年
7月1日 |
|
5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2003年
8月1日 |
|
6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3年
3月1日 |
|
7 |
划拨用地目录 |
国土资源部 |
2001年
10月22日 |
|
8 |
土地登记规则 |
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 |
1996年
2月1日 |
|
部
门
规
章 |
9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2004年
5月1日 |
|
10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
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 |
1995年
6月12日 |
|
11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1年
10月22日 |
|
12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
办法 |
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 |
1992年
2月24日 |
|
13 |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
规定 |
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 |
1993年
2月23日 |
|
14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建设部发改委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 |
2004年
4月13日 |
|
15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
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 |
1995年
5月1日 |
|
16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9年
4月28日 |
|
17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9年
3月2日 |
|
18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
国土资源部 |
1999年
7月29日 |
|
部
门
规
章 |
19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4年
12月1日 |
|
20 |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管理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0年
9月1日 |
|
21 |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4年
6月1日 |
|
22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测绘局 |
1996年
5月22日 |
|
23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4年
6月1日 |
|
24 |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
国家测绘局 |
1997年
7月1日 |
|
25 |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
国家测绘局 |
1997年
10月1日 |
|
26 |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
国家测绘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997年
8月6日 |
|
27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1999年
12月22日 |
|
28 |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0年
1月4日 |
|
|
29 |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
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0年
1月4日 |
|
政
府
规
章 |
1 |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7年
5月13日 |
|
2 |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办法 |
省政府 |
1999年
7月13日 |
|
3 |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4年
9月30日 |
|
4 |
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2年
9月29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 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条
2、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4条、第19条
3、地图编制和地图产品(含书刊插图、示意图及地图图形等)展示前的审核
法律依据:⑴《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4条;⑵《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
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核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审核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6、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年度计划核准
法律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行政处罚(共103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限期不改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4、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7、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8、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9、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10、超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1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以及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1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13、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或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一条
14、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15、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16、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17、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18、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 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19、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20、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2、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23、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
2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非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8、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9、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0、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3、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4、采矿权主体需要变更时,未经依法批准,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5、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6、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7、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8、矿产企业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矿产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产企业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擅自变动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资料,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39、责令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逾期不汇交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0、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勘查(采矿)权许可证
法律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4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期改正不改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不改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4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限期治理不治理的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4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4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45、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收缴(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46、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47、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或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8、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9、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限期不改正的;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警告、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0、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1、未领取《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或超经营范围进行测绘的,或者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52、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53、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注册手续,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限期改正不改和不补办或伪造监测检验结果的;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限期改正不改的;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限制开采量,但未采取治理措施或未按规定限量开采的;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
法律依据:《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炸石、削坡、破坏植被、堆放渣土和弃土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5、擅自发布或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6、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伪报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57、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58、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59、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或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60、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61、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2、擅自发布或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6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6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不依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66、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6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暂扣(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6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69、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1、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2、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3、采矿权主体需要变更时,未经依法批准,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4、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75、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勘查(采矿权)许可证。
法律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7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期改正不改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不改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生产(施工、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7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78、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79、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80、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8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82、超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83、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5、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8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期改正不改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不改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生产(施工、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8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88、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采矿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89、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法律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9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炸石、削坡、破坏植被、堆放渣土和弃土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9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或欺骗批准,非法占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非法建筑物(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9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93、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94、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9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96、超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97、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以及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98、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99、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00、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1、超批准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的行为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102、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10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限期不改正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共 2 项)
1、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⑵《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2、矿产资源登记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⑵《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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