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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
作者:旌德国土 文章来源:旌德国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9

国土资源(土地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

 

违法种类

处罚法律规章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土地法》76条规定:非法占地的,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2条罚款额度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6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法》78条、安徽省《实施条例》55条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视情罚款,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情形的。

 

 

 

 

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法》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1)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土地法》73条和《实施条例》38条的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3)以转移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等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4)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可以并处罚款(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

    《土地法》49条二款: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行政处分。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用补偿(助)费

    2)刑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非法批地

《土地法》78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用土地论处。

安徽省《实施条例》五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按非法批地处罚。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规划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

 

 

 

拒不交还

《土地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临时用地并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的

《土地法实施条例》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的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法》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责令其限期办理,《土地登记规则》42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将视情节轻重,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国土资源(矿产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

违法种类

处罚法律规章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矿法》第39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有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实施细则》第42条: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法》第40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以处罚款;《实施细则》42条: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矿法》第44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报省级部门处理)

《实施细则》42条:处以相当于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

处罚法律规章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他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违法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为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出租、承包矿业权

《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2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4条:采矿权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4条:采矿权人未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种类

处罚法律规章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慝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条16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责令限制报送:逾期不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无证勘探越界勘探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26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27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采出

矿产品

其他勘查中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3、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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